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