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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