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订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