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依据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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