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