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