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