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