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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