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