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