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办案补贴,办案产生的成本费用,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省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补贴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