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事项和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受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以书面形式向受援人说明理由: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受援人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的; (三)受援人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据材料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