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决定不予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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