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文书,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或者擅自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