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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