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回避由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回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