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