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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