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一)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残疾人请求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事项的; (四)义务兵请求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事项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无须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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