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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