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条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