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三十三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海上报警、救生、消防、导航等设施设备,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以便在发生险情时可以及时、有效自救或者获得他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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