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三十四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各类媒体,宣传海上搜救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海上遇险自救、互救意识。 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