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 外省籍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本省管辖海域发生险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地海上搜救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省海上搜救机构获悉本省籍船舶、设施、航空器在省外海域发生险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跟踪搜救情况。 外国籍船舶、航空器在本省管辖海域发生险情的,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海上搜救机构,必要时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