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二十四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卫生、外事、出入境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遇险人员的善后及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