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搜救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服务保障基地和海上救援基地建设,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提高海上搜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