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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