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一)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气瓶或者不合格气瓶充装燃气; (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必须进行清残处理; (三)对出站气瓶必须进行复检,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未贴合格证的,不得出站; (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 (五)禁止从罐车上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