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六)在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