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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