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