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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