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