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