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市、县、自治县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其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的配套器具(含调压器、计量表、阀门、连接管、密封件),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当地气源使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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