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未明确标识所适应燃气种类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安装、供气、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