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事项。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