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遵守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达到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 (二)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