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表彰或处理的建议。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