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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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 第一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第十一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二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 第十二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 第三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三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 第四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 第十四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饮水净化设施建设,饮用水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根据民办公助原则,按... 第五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爱国卫生... 第十五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共厕所应当合... 第六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 第十六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 第七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灭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八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指导居... 第十八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有效的药械,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庄、卫生之家活动,改善城... 第十九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灭除病媒生物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可以由省... 第二十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爱国卫生工作,投资修建卫生福利设施。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和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向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事...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遵守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达到卫生城市、卫生乡(...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各级...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至10元的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香... 第三十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