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农村应当逐步普及家庭卫生厕所,推广使用家庭沼气等能源,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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