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灭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他爱国卫生专项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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