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