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