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饮水净化设施建设,饮用水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根据民办公助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逐步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