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组织教师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托幼组织应当开展卫生知识教育,培养良好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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