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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