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