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