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灭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场所的活动,采取综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