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有效的药械,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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