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灭除病媒生物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爱卫会、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统一发放的药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牟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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